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脈疏

卷十三(經文卷二之四)

 

明 交光大師 述

 

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脈疏卷十三(經文卷二之四)

明京都西湖沙門交光真鑑述 

蒲州萬固沙門妙峰福登校 

 

辰三進退合明。分二。巳一總標例法

 

阿難。吾今為汝以此二事進退合明。

 

此科舊解標雖在此。卻乃隔後多文別取數句以為其義。遂致管見謂為錯簡。欲以改移其文。今於印本雖未敢動。而傳講者皆抄寫指授以為確論。今反覆詳之。乃是不識本旨。反謂經差。若果改移。大亂佛旨。痛宜戒之。當知齊此標後。直至迷悶科終。三番相例。皆是進退合明正文。又進退亦異舊說。蓋佛談經。如人入宅。從前向後為進。從後翻前為退。然亦有兩說。並於理通。智者審之。一者。若約例處現文。則三節分屬進退合明。謂初例(例汝今日觀見山河)是進以合明。次例(例彼妄見別業一人)是退以合明。後例(例閻浮提三千洲中)復是進以合明。二者。若約結處深意。則三節各有進退合明。謂初結(皆是。乃至所成。)約燈輪依正進退合明。次結(俱是。乃至所生。)約災象燈輪進退合明。後結(同是。乃至妄死。)約災象諸國進退合明。至文一一指之自見。

 

巳二依法取例。又二。午一例明別業。又三。未一舉能例法。牒定眚妄。雖總牒前別業。而意多取於詳示妄因中義。以作今能例之法耳。又四。申一促舉前法

 

阿難。如彼眾生別業妄見。

 

此科總舉。下三科詳牒也。觀佛直呼前之眚輪以為別業妄見。何得執為譬喻。此一驗矣。

 

申二妄境似有

 

矚燈光中所現圓影。雖現似境。

 

申三妄體本無

 

終彼見者目眚所成。眚即見勞。非色所造。

 

見勞者。即見病妄發勞相也。非色所造者。非實色所造也。蓋言惟是一眚所現。更無他物。即前影見俱眚句耳。

 

申四真體非病

 

然見眚者。終無見咎。

 

蓋見眚者。即能見眚之自體也。良以眚不見眚。而見眚者。乃見之真體。彼固無恙。故曰無咎。此即前見眚非病句耳

 

未二就所例法進退合明。約前分屬。言總意別。後義正齊。分二。申一總成例意

 

例汝今日以目觀見山河國土及諸眾生。皆是無始見病所成。

 

例者。同是一例。言無異也。今日目觀者。明現前親住。親見近境。異後懸遠之處也。次二句。依正可知。無始見病者。即根本無明初成業識。轉生見相二分。則見如眚翳。相如燈輪。從此浩劫。莫復清淨。故曰無始見病。此科是第一進退合明。若依前義。三節分屬。此屬進以合明。謂進前文燈輪易知之別業。合明後文依正難知之別業。則結文皆是二字。但惟遍舉國土眾生而已。言此國土眾生皆是無始根本見病之影。與燈輪枝末見病之影。一例而無別也。此說順。而易於省解。若依後義。三節各有進退。例處同前無異。惟於結處差別。皆是二字。乃是雙舉燈輪依正。而言皆是無始見病之影。故具足進退之義。蓋進前燈輪。以合明後之依正。則此依正固無始見性所帶根本見病之影。與燈輪而同一例也。退後依正。以合明前之燈輪。則此燈輪。亦無始見性所帶枝末見病之影。與依正同一例也。雖久暫不一。而無非見病展轉幻生矣。此說稍難領會。而意則圓足。思之。問。目眚但一時之疾。今亦謂為無始見病。恐非佛意。答。此正據佛意。下文於眚妄瘴惡相例之後。亦結俱是無始見妄所生。故知然矣。但比身境更多一轉。所謂雙帶本末二病而已。推末由本。故本末同結之。問。燈輪合明依正。固是以易知例難知。依正合明燈輪。取何意耶。答。依正虛妄。固比燈輪難知。而目眚遠因。亦是無明轉生。猶不易曉。故佛互相發明。有深意存焉。要顯本末見病。皆無始無明之過也。後皆倣此。

 

申二詳應前文。又分為三。酉一合明妄境似有

 

見與見緣。似現前境。

 

見。即目見。緣。即國土眾生。

 

酉二合明妄體本無

 

元我覺明見所緣眚。覺見即眚。

 

覺明。即本覺墮於無明之中者也。見所緣眚者見自所帶無明之影也。覺見即眚者。謂覺明所見無明之影。即是眚病。此句宛是影見俱眚之意也。

 

酉三合明真體非病

 

本覺明心。覺緣非眚。

 

緣字。雙指見與見緣。妄見對覺心。亦是覺心之所緣。故妄見屬諸緣之中。是則覺心能覺諸緣者而謂之非眚。正以合前見體能見眚者而謂之非病。顯然孚契。乃知凡言見眚。皆指見之本體。非謂有智眚人當於此而照驗。聖言正以此體本來離妄。所以到下文纔覺即離。更無留難。故知詳應之科。雖足例意。而正為下釋悶張本也。此阿難所見身境等即有兩重難知。一者。難知其為別業。以己見與眾不異也。二者。難知其為妄見。以又因同見。實信其必有也。故以前眚影中兩重易知者。而例之以知焉。問。身境同見。何以類眚影之別見。答。眾生依自心法界。而迷起夢境。法界唯心。夢境非有。故為別為虛。見同眾人。不過業同同見耳。豈同外教共一而實有乎。譬如千燈一室。各別光滿。又如群翳觀燈。似同輪而實各病。及其一人愈。而只消一人之輪。始知非共一。而非實有矣。就所例法進退合明已竟。

 

未三結見見即離釋迷悶。圓覺云知幻即離。正同見見非見。故科名擬之。分二。申一令取上義轉釋。取上覺緣非眚一句之義。轉釋前見見非見之迷悶也。又分二。酉一用上顯離

 

覺所覺眚。覺非眚中。

 

覺所覺眚。即上覺緣二字。覺非眚中。即上非眚二字。意謂覺本是真。眚本是妄。未覺眚時。覺常墮於眚中。纔覺是眚。覺早出於眚外。故別業中許多發揮只為成就此二句。意在顯其真本超脫。釋前迷悶之情也。

 

酉二轉釋前語

 

此實見見。云何復名覺聞知見。

 

實字。亦即字之意。見見。乃是前語。上科覺字。即上見字。眚字。即下見字。故覺眚。即釋見見。非眚。即釋非見。意云覺眚即脫於眚。便是見見即脫於見。云何復名為見。我所以言非見也。兼聞知覺者。一體同具也。為因見見難省。故變字轉顯。非兩法也。

 

申二令對目前會釋。指向目前。便類宗通。更加說破。仍歸教意。又二。酉一通指是眚者釋妄見

 

是故汝今見我及汝。並諸世間十類眾生。皆即見眚。非見眚者。

 

見我者。即觀佛相好也。故知自惑未除。雖觀佛勝相。亦是眚影。及汝者。指阿難自身也。世間。即上山河國土。十類眾生。同前十種異生。皆即見眚者。皆即見上之眚病也。非見眚者。非是能見眚之真體也。此二句。判定是妄非真矣。

 

酉二別指非眚者釋非見

 

彼見真精。性非眚者。故不名見。

 

彼者。指法之辭。見真精者。即能見眚真精也。又解。彼見仍指妄見。真精方目真見。而此真精。是彼妄見真實之體。故曰彼見真精。性非眚者。言是乃性體。而非眚妄也。此二句。判定是真非妄矣。末句結歸釋疑。夫妄非真而真非妄。故知真見性本常離於妄。我所以謂真見見於妄見之時。即脫於見。而不可復名以見也。汝何迷悶於此哉。是則世界眾生。既惟自心別業妄影。則凡夫不必欣上厭下。種種取著。二乘不必怖有淪空。種種厭離。速惟務求見見。而除一己之深惑。即不墮於妄身境矣。此於三道中。初悟惑道。了三本空。猶是近離。而非遠離。遠離之意。在後同分尾中。例明別業已竟。

 

午二例明同分。分三。未一舉能例法進退合明。舊說進退合明。單屬此科首六句。蓋因其文有往復之狀而成誤也。以致管見踵之。欲以取前標辭加於此科之上。而並將全科移於本覺常住之後。復取前云何名為同分一節經文補置此處。則三番進退。及首尾相收之旨。俱失之矣。若更依彼法喻參之。謬亂尤甚。傳講者畏於悖註而敢於違經。痛宜戒止。且今詳究經文。毫髮不錯。由是曲順本意解之。仍於各文詳申其故。智者請加研味。庶有發明。當知此科乃是第二番進退合明。若依前義分屬進退。此屬退以合明。蓋退後同分以合明前之別業也。此亦容易省會。分三。申一促舉前法

 

阿難。如彼眾生同分妄見。

 

上文別業未例之前。先促舉云。如彼眾生別業妄見。今此同分未例之前。亦促舉云。如彼眾生同分妄見。顯然對待。誰敢妄移。蓋總以舉前一國所觀種種災象也。然此科具能所二例。若遠對後科例閻浮等。則此為能例。彼為所例。若近對本科別業妄見。則此為所例。別業為能例。所以難省。其故至下自見。請先記之。

 

申二取例別業。問。災象既為同分易知之例。即當直以例後閻浮提等。何必又取例於別業。答。前文促舉之下。即以牒定眚妄者。全以牒前詳示妄因科也。蓋必妄因成。而後可例下身境之同妄矣。今此促舉之下。亦當牒定妄因。其奈前之災象文中。元缺詳示妄因。佛意不欲另示妄因。正欲留待此處取例於別業之妄因焉。所以無牒辭而加取例耳。問。何故如此。答。眚影災象。雖皆易例。而災象比於眚影。稍似難知。故此亦是以易例難。令知同彼眚影一例虛妄。然後妄因成。而可以例下閻浮等也。後問略同吳興。又二。酉一逆以取例

 

例彼妄見別業一人。

 

蓋先舉能例。後就所例。乃為順例。今翻以所例倒就能例。故曰逆以取例。逆即退也。故約前義屬退合明。問。何故如此。答。促舉同分之易知。將以例後同分之難知。故不得不首舉同分。以對前別業中促舉之科。然特為自缺妄因。須取例於別業。又不得不退就別業而逆取之矣。

 

酉二順以釋成。上文不得已而能所倒置。終為不順。理須回文釋之。故曰順釋。問。豈非依舊進合。答。但望促舉之科能所顛倒。畢竟是退。又復曲分二。戌一回文標同

 

一病目人。同彼一國。

 

依舊以能例別業居先。所例同分居後。而略以標同。下科詳以例出矣。

 

戌二例出妄因

 

彼見圓影。眚妄所生。此眾同分所見不祥。同見業中瘴惡所起。

 

此舉別業但惟眚影是其妄因。以例同分但惟瘴惡是其妄因。豈有天象之實體哉。

 

申三合明同本

 

俱是無始見妄所生。

 

惟此俱是二字無有二說。但依後義。雙舉燈輪災象。而言其俱是等也。正因此處。推知前之皆是後之同是。咸有進退合明之義。生。謂轉生恣生也。據現前雖皆一時之事。而展轉推本。故俱是無始見妄從本恣末而生也。進退合明者。進燈輪以合明災象。則災象固一國之眚翳也。退災象以合明燈輪。則燈輪亦一人之瘴惡也。故曰俱是無始見妄展轉恣生矣。

 

未二就所例而進退合明。上之一國災象既例眚影。妄因已彰。即為此節能例之法。而此閻浮等乃為所例。由是就之。而進退合明矣。此即第三番進退合明。若依前分屬之義。亦是言總意別。但屬進以合明。謂進前一國災象合明後諸剎也。若依後義。正齊分二。申一普例世間。分二。酉一器世間。又二。戌一從狹至廣

 

例閻浮提三千洲中。兼四大海。娑婆世界。并洎十方。

 

首一例字。正承上同分妄因。以為此節之能例故也。海本是一。因須彌四面有四大洲。故海亦隨洲稱四大也。娑婆世界有百億四天下。本師一佛剎土耳。十方。則諸剎土無量無邊。沙塵莫盡其數。

 

戌二總標有漏

 

諸有漏國。

 

諸字。總指廣狹諸土。有漏義現前無漏下。對當機且指同居。

 

酉二情世間

 

及諸眾生。

 

即上諸國眾生也。合情與器二種世間。皆自心與眾同分所見之境。不取眾人皆為能見也。普例世間竟

 

申二合明同妄。復分為二。酉一合明前六字

 

同是覺明無漏妙心。見聞覺知虛妄病緣。

 

若依前義。則同是二字。亦惟遍舉諸國而言同是無漏等。此乃合前能例中俱是無始見妄六字也。但彼只言無始見妄。而不言所依之真。此則覺明無漏妙心。乃其所依之真。見聞覺知虛妄病緣。乃其所起之妄。承上例下云。此之十方各所見世界眾生。雖各種種不同。與彼一國所見不祥。同為一例。同是云云。覺明無漏妙心。即是在纏之體。覺明。不必泥作無明。應是覺湛明性。此自其本淨而言。無漏。自其無染而言。正反於上有漏也。蓋其體非無明。不屬諸有。而又欲境諸見迥不相干故也。總此本淨不染二意。故曰妙心。持業釋也。見等。皆指妄者而言。連下虛妄病。通為一顛倒分別見妄而兼聞覺知者。一體所具也。此所謂能生諸緣。緣所遺者。而緣之一字。即指上世界眾生。如云此諸世界眾生。皆即見等妄病之緣而已。

 

酉二合明前二字

 

和合妄生。和合妄死。

 

合前能例中所生二字也。但上無死字意亦深含。然此死字意是滅字。方通無情。蓋通本上來。必兼依正。世界則成住壞空。眾生則生老病死。二俱言和合者。言生不自生。以和合發起故生。滅不自滅。以和合終盡故滅也。然既虛妄病緣所為。則於本無中而妄見生滅。故皆曰妄耳。又當知二乘見界內是生。界外是滅矣。上解但依前義分屬。有進無退。若依後義。進退兼具。應云。進一國以合明於十方。則塵剎固即瘴惡之虛陳。退十方以合明於一國。則瘴惡亦即生滅之妄現。故結之曰同是覺明等。此中亦有兩重難知。一者難知為同。以淨穢苦樂迥別也。二者難知為妄。以與塵剎見同也。故以前瘴惡中兩重易知者而例知焉。問。隔異無干。何為同分。現見各有。何為我妄。答。自心無明。稱法界而無際。一切生界。依無明而住持。故見生界未消殞者。自心無明未除也。無明未除。則無邊生死皆同分耳。可同凡小苟安自足謂無干乎。譬如病目。見花遍空。同我眼病豈以近遠而分自他虛實乎。此小註。與前別業小註中意。亦是破迷要義。但經文前顯後隱。故小書之以備觀。就所例法進退合明已竟。

 

未三結離見即覺教取證。圓覺云離幻即覺。即同此意。故科名擬之。敵體翻上文同是等。而了前大標中總出之過以結歸也。上是從真起妄。此是反妄歸真。分二。申一離見。又曲分為二。酉一離見緣

 

若能遠離諸和合緣。及不和合。

 

翻上緣字。及和合二句。而了前標中當處二句也。意曰。生滅深惑。雖由見妄。而業果循還。現溺見緣。若能首先遠離云云。遠離者。了知苦果皆由業招。妄招妄現。於是不造諸業。斷世生緣。即遠離諸和合也。既不趣生。亦無老死。即遠離不和合也。若兼二乘。則不見界內為實有。即離和合。不見界外為真滅。即離不和合也。斯則業果二道先已息矣。

 

酉二正離見

 

則復滅除諸生死因。

 

翻上見聞覺知虛妄病。而了前二種顛倒見妄也。蓋二種見妄。正無明深惑。即業果由之以起。乃生死親因也。滅除之者。即後耳根圓通中。斷二執。證三空。窮至生相。而惑道並盡矣。三道既盡。齊此屬於反妄。

 

申二即覺。又分二。酉一極證二果

 

圓滿菩提不生滅性。

 

菩提。是智果。見妄除而惑盡。故圓滿智果。不生滅性即涅槃是斷果。見緣除而業果盡。故圓滿斷果。

 

酉二永斷輪迴

 

清淨本心。本覺常住。

 

此即完復上之覺明無漏妙心。而了標中輪迴世間矣。然涅槃由斷。尚帶修心。菩提由智。亦兼始覺。今復言本心清淨本覺常住者。表二義。一表皆但還復本有。非從外得。二表要必圓滿涅槃而後本心清淨。圓滿菩提而後本覺常住。性修雙即。而前所謂輪迴世間者。於此永絕矣。二科皆屬歸真。是則別業後釋迷悶中。全顯此心不變之體常自離妄。而極勸人之了悟。同分後教修證中。全顯此心隨緣之用與妄相應。而極勸人之修證。修無了悟則畢竟鈍滯無歸。悟不修證。安得現前受用。修心者。務請不取見緣。不隨見妄。而觀塵剎依正。全影全心。念念不昧。是謂常住三摩地中。固知取證無疑。而庶不負佛詳勸之至意矣。釋其迷悶已竟。

 

卯二開其未開。前阿難述意以請中。先述未開。後述迷悶。而佛與先釋迷悶者。先其所急也。今迷悶已釋。次應開所未開矣。分二。辰一牒前述意。又分為二。巳一牒已開

 

阿難。汝雖先悟本覺妙明。性非因緣。非自然性。

 

先之一字。遠指之辭。分明指前超情科中先悟也。舊註欲以成就重拂之說。乃釋為二見中度其已悟。是不以己意曲從經文。翻以經文曲從己意。未敢聞命。

 

巳二牒未開

 

而猶未明如是覺元。非和合生。及不和合。

 

辰二逐意發明。又二。巳一破和合。又復分為二科。午一總舉妄惑

 

阿難。吾今復以前塵問汝。汝今猶以一切世間妄想和合諸因緣性。而自疑惑證菩提心和合起者。

 

以前塵問者。對前塵而辯問也。語兼因緣者。驗旨趣之相關也。言此本是世間之義。汝乃泥之。而疑菩提心亦和合耶。菩提既帶證字。作佛果亦可。心字。仍指本覺。蓋佛果依本覺心而始證。故本覺即是證菩提之心。

 

午二別為破斥。分二。未一破和。和者。如水和土之類。又分二。申一舉法標列

 

則汝今者妙淨見精。為與明和。為與暗和。為與通和。為與塞和。

 

仍用見精者。以真見無別異體。況此現與明對。得以施辨矣。

 

申二破一例餘。又分二。酉一破一。又分為四科。戌一不見和相

 

若明和者。且汝觀明。當明現前。何處雜見。見相可辨。雜何形像。

 

可見曰相。見相可辨者。言所見之相分明可辨也。即指所對明相而言。言彼明相雖分明可辨。若言見與之雜。何有交雜之相可見乎。不可釋辨為分。以可分即墮非和也。而況理實不可分乎。

 

戌二不具和體。實質曰體。又分二。亥一離即雙絕

 

若非見者。云何見明。若即見者。云何見見。

 

凡物之雜和者。必先相離。而後相即。乃得成和。今離即雙絕。何由而成和乎。文中非見即見。皆望明相為言。初云。此明若非是見。則應無所矚。今乃云何見明。是初無相離矣。次云。此明若即是見。則見不自見。今乃云何見見。是後亦無相和矣。然此科方是無和體之由也。

 

亥二躡成破意

 

必見圓滿。何處和明。若明圓滿。不合見和。

 

此科方正破無和體也。躡前云。此明既不非見。則全體皆見。而必見圓滿。何處容明而與之和乎。既不即見。則全體皆明。而必明圓滿。更不合容於見而與之和矣。

 

戌三不得和名

 

見必異明。雜則失彼性明名字。

 

召體曰名。性。本也。言此見若果先異明而後雜明。即當失彼本明名字。另立名字。如水被土雜。而另名為泥也。今何但名為明。而無被雜之異名乎。

 

戌四不成和義

 

雜失明性。和明非義。

 

孚名曰義。首句躡上起下。言既被雜。已失明性。則本明既失。即不當仍謂之和明。今仍謂之和明。非其實義矣。破一已竟。

 

酉二例餘

 

彼暗與通。及諸群塞。亦復如是。

 

破和已竟

 

未二破合。資中曰。合者。如蓋合函之類。又分二。申一舉法標列

 

復次阿難。又汝今者妙淨見精。為與明合。為與暗合。為與通合。為與塞合。

 

申二破一例餘。又二。酉一破一。又分為三科。戌一正破合明

 

若明合者。至於暗時。明相已滅。此見即不與諸暗合。云何見暗。

 

溫陵曰。合則附而不離。故合明既不相離。則明滅隨滅。不復合暗。既不合暗。憑何以見於暗乎。

 

戌二防破轉計

 

若見暗時。不與暗合。與明合者。應非見明。

 

恐轉計之云。前見明時。實與明合。今雖見暗。卻不與合。乃破之云。若見暗時。不與暗合。是既見時不合。則必合時不見。是故汝前言與明合者。應非見明。

 

戌三躡歸正破

 

既不見明。云何明合。了明非暗。

 

言明尚不見。云何與明合。而知明非暗乎。

 

酉二例餘

 

彼暗與通。及諸群塞。亦復如是。

 

破和合科已竟

 

已二破俱非。又復分為二。午一承示轉惑

 

阿難白佛言。世尊。如我思惟。此妙覺元。與諸緣塵。及心念慮。非和合耶。

 

妙覺元。既屬根中之性。此句標根。次句兼塵。次句該識。正辯根性。連帶塵識。非則俱非也。真際曰。和合不成。即非和合。形必然也。

 

午二逐意發明。分為二。未一牒惑示問

 

佛言。汝今又言覺非和合。吾復問汝。

 

未二別為破斥。又復分為二。申一破非和。又曲分為二。酉一總各標列

 

此妙見精非和合者。為非明和。為非暗和。為非通和。為非塞和。

 

酉二破一例餘。分二。戌一破一。又三。亥一定其有畔

 

若非明和。則見與明。必有邊畔。

 

體相雜入。既謂之和。故體不相入。方為非和。如磚石並砌。二體各不相入。而中間必有邊畔。故先定其邊畔也。

 

亥二索其畔處

 

汝且諦觀。何處是明。何處是見。在見在明。自何為畔。

 

倘許有畔。即對見明索其指出。

 

亥三躡成破意

 

阿難。若明際中必無見者。則不相及。自不知其明相所在。畔云何成。

 

言縱有邊畔。則亦如磚石之不相入。見中無明。明中無見。今以見望明為辯。故單言明中無見。則己不知明在何處。齊何處而分畔。故云畔云何成不成畔義。則自不成非和義矣。

 

戌二例餘

 

彼暗與通。及諸群塞。亦復如是。

 

破非和已竟

 

申二破非合。又分二。酉一總各標列

 

又妙見精非和合者。為非明合。為非暗合。為非通合。為非塞合。

 

酉二破一例餘。分二。戌一破一。又二。亥一明其乖角

 

若非明合。則見與明性相乖角。如耳與明。了不相觸。

 

非合即離。故迥不相遇。方為非合。故經自喻明之與耳也。如人合目。以耳聽明。終不知其所在。豈非了不觸乎。

 

亥二躡成破意

 

見且不知明相所在。云何甄明合非合理。

 

戌二例餘

 

彼暗與通。及諸群塞。亦復如是。

 

此後無結尾者。以本屬前超情科中餘意。故不另結。必欲結之。可準前文云。當知如是精覺妙明。非和非合。非不和合。乃至隨汝執捉。自此顯見已極。而奢摩他從根指心方便亦盡。向後轉名如來藏性。不復呼為見性之偏名矣。(問。上既帶妄。未顯純真。剖妄之後。似當更顯。何但補超情尾。而更別無說乎。答。此有三義。一者。純真言語道斷故。此蓋不但見性。諸法窮至真際。皆不可說。經云。諸法寂滅相。不可以言宣等。其文非一。二者。前文已即顯真故。謂若依方便。言顯無言。則前表見即識精明元。真妄和合。則十番所顯。即其本具之真。何干於妄。二見所破。即其本具之妄。何礙於真。況先顯後破。別有其故。前已表明。豈可因其未及除妄。而遂疑所顯非真耶。倘必疑佛顯真非實。亦應疑佛破妄是虛。破顯俱不信受。是外道。非佛弟子。三者。後不出此真性故。良以四科七大所顯如來藏性。非別有體。即此見性轉名藏性耳。豈可謂此後更別無說乎。又此科可以為理法界之由致。若不由此方便。從於根中識取迥脫根塵廣大寂常靈知之自性。將何以入真空絕相之法界耶。然但謂之由致。非惟約此即為理法界也。)剋就根性直指真心已竟。

 

子二會通四科即性常住。四科。即五陰六入十二處十八界也。前科言寂常妙明之心最親切處。現具根中。故剋就根性直指真心。然雖近具根中。而實量周法界。遍為萬法實體。今於萬相中一一剖相出性。是以齊此不復稱其見性之別名。乃舉其總名曰如來藏心。妙真如性。但是總別異稱。體惟一而已矣。分二。丑一總為剖出。剖。謂剖開相之妄。出。謂顯出性之真。又二。寅一剖出但知虛法。此一類法。顯然不實。人皆易見。然凡外權小。亦但皆知其相之妄。而實皆不達其性之真。故佛特為剖相而出性焉。又二。卯一舉法自相

 

阿難。汝猶未明一切浮塵諸幻化相。當處出生。隨處滅盡。

 

蓋上文妄見。即見之相妄也。真精。即見之性真也。故此承上言。不但見精相妄而性真。汝猶未明云云。然此科且舉其自來本相。而未明真妄。開妄出真。在下科中。浮塵幻化。如陽焰。空華。乾城。夢境。與上文燈輪災象皆是也。當處出生。言來無所從。隨處滅盡。言去無所止也。

 

卯二剖相出性

 

幻妄稱相。其性真為妙覺明體。

 

首句剖相。幻妄。猶言虛偽也。稱。即名也。言其徒有虛偽名相而已。末二句出性也。言彼實無自性。其性即眾生妙覺明之實體而已。無相而能現相。故稱為妙。覺明。準前即覺湛明性。良以妙覺明體如鏡。浮塵幻化如鏡上之影。影雖至虛。離鏡則無。故全影即鏡。是知影之體即鏡體矣。所以諸相至虛偽者。其體皆至實。以其即妙覺明體故也。然先以開出乎此。而後以例明陰入等法者。有二妙義存焉。一者比類知妄。謂因幻化等相不實。而知陰入等相不實也。二者比類信真。謂彼等至虛之法。尚是真覺之體。況此陰入等法。獨非真覺之體乎。皆信之無疑矣。

 

寅二剖出似實有法。此一類法。與前法。雖皆依他起性。而前法人易識其為虛。斯法人難覺其為妄。是故凡外執為實有。二乘計成心外。大乘法相宗人。猶言似有不無。今之科名略依彼立。惟圓實宗人。方了依他無性。即是圓成。茲佛剖相。令知依他無性也。出性。令知即是圓成也。分二。卯一歷舉諸法

 

如是乃至五陰六入。從十二處。至十八界。

 

承上言。不但此等浮幻之法。其相妄而其性真也。如是乃至五陰云云。此科且舉平日所談諸世間法以推論性相。亦是不離目前令見實相也。五陰。即色受想行識。六入。即眼耳鼻舌身意六根也。十二處。即前六根。加色聲香味觸法六塵也。十八界。即六根六塵。更加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之六也。別經三科。此加六入而已。各盡萬法。不過色心二字。對機開合。故廣略殊。至後詳釋。

 

卯二剖相出性。又二。辰一觀相生滅全妄

 

因緣和合。虛妄有生。因緣別離。虛妄名滅。

 

因緣。解見前超情科中。今惟解明色陰。餘可例知。如五根六塵合為色陰。須於前世。對此諸法。取著熏種。納於賴耶識中。所謂因也。至於中有。自求父母之時。即父母為境。引發憎愛。所謂緣也。此固因緣和合。由是在胎而結五根。出胎而住六塵。名之為生。若深究此生。亦同夢等。來無所從。當處出生。故曰虛妄有生。然此因緣。本是生滅之法。隨前業力而為脩短之限。限盡即當分散。此固因緣別離。由是五根六塵一時俱失。名之為滅。若深究此滅。亦同夢等。去無所止。隨處滅盡。故曰虛妄名滅。色陰如是。餘一切法亦復如是。

 

辰二論性即妄皆真。又二。巳一妄本是真

 

殊不能知生滅去來。本如來藏常住妙明不動周圓妙真如性。

 

生滅去來者。蓋入處界不過色心二法。約色則有生滅。約心則有去來。言此生滅去來既皆虛妄。既無自體。而所以能現乎此者。果是何物。當知本如來藏云云。如來藏。總目眾生本覺性體。言眾生心中隱覆如來。故名如來藏。即起信論中之一心也。一心開二門。一者心真如門。二者心生滅門。眾生順生死流。故生滅全顯。而真如全隱。然生滅無體。而其體全是真如。故佛明此生滅去來。即眾生如來藏中妙真如性隨緣乍現而已。其常住等八字。皆稱此真如之德也。本無生滅曰常住。不滯冥寂曰妙明。本無去來曰不動。不偏空界曰周圓。常住不動。離於凡夫之生死。妙明周圓。揀於二乘之涅槃。此固各就多分。若確論。則仍各全揀。復兼權乘。具此眾妙。故曰妙真如性。亦即前十番所顯見性之全體也。

 

巳二真本無妄

 

性真常中。求於去來迷悟生死。了無所得。

 

言不達妄是真如。故妄似有體。今既是真常性體。則去來迷悟生死。於真常中。亦是幻妄稱相。杳無實之可得矣。如G睹鏡中之物。不知是鏡中之影。固誤謂有體。纔知是鏡中之影。則惟鏡而已。豈復有一物之可得哉。添迷悟二字。約人。即是凡聖。約法。即生死涅槃。蓋迷悟在人。而理中實無迷悟之體可得。如迷東為西者。從迷至悟。東常不轉。何有真實迷悟差別之體哉。總為剖出已竟。

 

丑二別為剖出。即前四科。一一詳列而剖出也。就分為四。寅一五陰。又復分為二科。卯一總徵

 

阿難。云何五陰本如來藏妙真如性。

 

陰字。去聲。蓋覆也。新譯五蘊謂積聚有為。今從舊譯謂蓋覆真性也。二義兼之始備。此蓋合色開心。為愚於心不愚於色者說耳。然徵問之意。以陰等本是世間有為之法。今上科一旦許即藏性。故須徵起釋明。然妙真如性。影略常住等義。後皆倣此。

 

卯二別釋。分五。辰一色陰。既合五根六塵為一色陰。則非惟色身亦兼器界。又復分三。巳一舉喻合法。又二。午一舉喻。又分二。未一依於本無

 

阿難。譬如有人以清淨目觀晴明空。惟一晴虛。迥無所有。

 

未二起成有相

 

其人無故不動目晴。瞪以發勞。則於虛空別見狂華。復有一切狂亂非相。

 

金剛以無相為非相。故此以華滅為非相。蓋見空華者。非但見生。亦見於滅。其曰復有一切。取喻良多。後當釋出自見矣。

 

午二合法

 

色陰當知亦復如是。

 

以妙覺明圓照法界。如以淨目觀晴空也。清淨本然。一法叵得。如晴虛無有也。此其所依之真。合喻中依於本無。性覺必明。妄為明覺。如人無故瞪目也。勞久發塵。而十一色法彌滿亂生。如虛空見華也。四空。與舜若多神。乃至二乘涅槃。妄解色滅。如見非相也。若無此破。彼等妄謂離於色陰矣。此其所起之妄。合喻中起成有相。

 

巳二就喻詳辨。又二。午一標非二處

 

阿難。是諸狂華。非從空來。非從目出。

 

雖以目喻覺明。空喻法界。然如珠自照。本無二相。目空誠有二相。合此詳辨。稍不能通。懸求佛意。但是以目觀見身界。無異觀見空華。故辯得空華無所從生。無所還滅。則身界自可信解。然立此兩處。亦非無旨。空來。破凡小計色從心外有也。目出。破權教不忘色從心內生也。問。萬法唯心。何又破從心內生乎。答。法雖唯心。而實亦不曾生。故終亦無所滅。此圓頓人一悟無生。全妄即真。權人不忘法從心而有生。故須滅妄始真。請詳下目出之破。當自見矣。

 

午二分文各破。又二。未一非從空來。又三。申一出必有入

 

如是阿難。若空來者。既從空來。還從空入。

 

申二不成空體

 

若有出入。即非虛空。

 

莫說實體。但約虛空。既無內外。自無出入。凡有出入。即不成虛空矣。

 

申三不成空義

 

空若非空。自不容其華相起滅。如阿難體。不容阿難。

 

首句方言便是實體。蓋轉一步也。次二句。謂華本空體。今空既非空。則自不容於自體之華。方合下喻。蓋由虛空以容為義。無所不容。豈自華亦不容乎。自字與容字俱重。末二句以喻明。喻言自體不容於自體。決無是理。與前十九界七塵同意。乃必無之事也。此是展轉不通之義。說畢。取次結歸云。既無自不容自之理。則無空不容華之義。不容之義不成。則非空之體不立。非空不立。出入何憑。而計從空出者。無有是處矣。就喻順解已竟。若約法中。計色從心外有者。亦說色法俱從空出。西域凡小推論身界成壞。皆是微塵聚散。而析塵無已。必至虛空。故執諸色皆從空出。此方儒道經書不一。而意旨皆謂虛以生氣。氣以成形。是萬相固本於一氣。而一氣乃始於太虛。質之西域。則從無而有。旨趣大同。然法喻既皆虛空。則其出入破法。準喻無異。大抵世智不達太虛何所從來。身界豈窮根本。但見萬有皆從無起。遂謂無為有源。豈知非其源乎。

 

未二非從目出。又分為三。申一出必有入

 

若目出者。既從目出。還從目入。

 

申二約入以破。雖出入並言。而破意不在出字。惟在旋字。故曰約入以破。又二。酉一有見

 

即此華性從目出故。當合有見。若有見者。去既華空。旋合見眼。

 

酉二無見

 

若無見者。出既翳空。旋當翳眼。

 

言體既無見。而徒能遮障。則旋豈不翳於眼乎。

 

申三約出以破

 

又見華時。目應無翳。云何晴空號清明眼。

 

若果華從目出。則凡見華者。華已出目。皆當無翳而號清明眼。何今見必晴空。一無華相。然後為無翳而號清明眼乎。準此。破色從心生者云。迷時色既出心。悟時色應入心。有知。入當見心。無知。入當障心。又迷者色出。心應無障。悟者色入。心應有障。云何無障然後號清淨心乎。思之。

 

巳三結妄歸真

 

是故當知色陰虛妄。本非因緣。非自然性。

 

二處求之。既無從出。足知虛妄。本無生體曰虛。循業偽現曰妄。此句結其相妄。末二句即是結其性真。如云。相既虛妄。而能現者竟何物乎。本即是非因緣非自然之妙真如性也。然非因等即前常住等。蓋常住不動。則體痤L變。故非因緣。妙明周圓。則隨緣遍現。故非自然。夫性本非外。豈從心外而有。性本無生。何曾心內有生。此二處所以俱非也。大異舊說。智者著眼。下皆倣此。色陰已竟。

 

辰二受陰。此下開一心法為四陰也。前三即遍行心所。行陰即思。後一仍合八識心王。略開為四耳。今此受者領納為義。唯識云。領以為境。令生覺受。數不出三。謂對違順雙非之境。而生苦樂捨之三受焉。又分為三。巳一舉喻合法。又二。午一舉喻。又二。未一依於本無

 

阿難。譬如有人。手足宴安。百骸調適。忽如忘生。性無違順。

 

此就自法為喻也。以所用即身識領受觸塵。但事出假設。受局一識。故得為喻耳。無違順。但無苦樂二受。忘生。正是捨受。喻故淺言。

 

未二起成有相

 

其人無故以二手掌於空相摩。於二手中妄生澀滑冷熱諸相。

 

本無外塵觸之。而妄覺澀滑等也。

 

午二合法

 

受陰當知亦復如是。

 

以其喻即自法。故不必法喻配合。但當了喻之妄。而會法之妄也。夫藏性無受。如人晏安。迷生諸受。如摩覺澀等。

 

巳二就喻詳辯。又復分二科。午一標非二處

 

阿難。是諸幻觸。不從空來。不從掌出。

 

四陰皆心。眾生認為己靈。不同色陰。計從內外。但計實有。今亦以二處無從。顯其虛而非實耳。或以根塵分配亦可。思之。

 

午二分文各破。又二。未一非從空來

 

如是阿難。若空來者。既能觸掌。何不觸身。不應虛空選擇來觸。

 

未二非從掌出。又三。申一約出破之

 

若從掌出。應非待合。

 

此不待合與下不同。蓋言掌能出觸。則孤掌即出。何須待合乎。

 

申二約入破之

 

又掌出故。合則掌知。離則觸入。臂腕骨髓。應亦覺知入時蹤跡。

 

反顯既不覺入。自然非掌出也。

 

申三出入破

 

必有覺心知出知入。自有一物身中往來。何待合知。要名為觸。

 

此觸之自體既能往來。則無時而不可出。何須待合乎。此約出入。故不同上。

 

巳三結妄歸真

 

是故當知受陰虛妄。本非因緣。非自然性。

 

準前可知。受陰已竟。

 

辰三想陰。唯識云。想能安立自境分齊。前五隨念。第六計度。七八憶持。然各緣各境。故有分齊。憶持。謂於境領納之後。攝其全體。印持不忘。與間斷浮想不同。分三。巳一舉喻合法。又分二。午一舉喻

 

阿難。譬如有人談說酢梅。口中水出。思蹋懸崖。足心酸澀。

 

此亦就自法為喻也。作喻。故單取意識之懸想而已。

 

午二合法

 

想陰當知亦復如是。

 

例諸想皆同。於此可見目前身界為想所分別憶持者。皆如念中之酸味。思堣岌a崖。本非實有。而堅滯不忘者。想陰覆之也。

 

巳二就喻詳辯。又分三。午一標非二處

 

阿難。如是酢說。不從梅生。非從口入。

 

酢說。語略。謂酢說所引之水也。

 

午二展轉推破

 

如是阿難。若梅生者。梅合自談。何待人說。若從口入。自合口聞。何須待耳。若獨耳聞。此水何不耳中而出。

 

生。入。皆指水言。梅不談則非梅生。口不聞則非口入。耳不出則非耳致。但追究得此水無所從來。自顯想陰不實矣。

 

午三比類發明

 

想蹋懸崖。與說相類。

 

酸澀同上口水。應云。崖不思則非崖生。足未觸則非足入。心不酸澀則非獨由心。酸澀無所從來。足顯想陰之虛矣。

 

巳三結妄歸真

 

是故當知想陰虛妄。本非因緣。非自然性。

 

準前可知。想陰已竟。

 

辰四行陰。唯識此陰即遍行之思。亦即業行。於百法中攝法最多。遷流為義。分三。巳一舉喻合法。又分二。午一舉喻

 

阿難。譬如瀑流。波浪相續。前際後際。不相踰越。

 

不相踰越者。前不待後。後不及前也。

 

午二合法

 

行陰當知亦復如是。

 

此陰常解。謂心心不住。念念遷流。而實有麤有細。若究其根心潛伏之本。乃比前二為細。如後經言生機綱紐是也。然內由此念。則外之造業趣果無量麤相。似瀑流之不可遏。故約迷途。則細隱而麤彰。約修位。則麤盡而細顯。今約迷途。故譬彼瀑流矣。又既屬於遍行。則各識皆具。麤屬前六。細乃七八耳。

 

巳二就喻詳辯。又分二。午一標非即離

 

阿難。如是流性。不因空生。不因水有。亦非水性。非離空水。

 

首三句。總是非即意。首句又是非即空。而次二句又是非即水也。然因水尚疏。謂因彼生此。如父子非一。水性即親為自體。非水性者。謂非水一定之性也。末句非離意。總翻三句也。

 

午二分文各破。又二。未一非即空水。又分二。申一非即空

 

如是阿難。若因空生。則諸十方無盡虛空。成無盡流。世界自然俱受淪溺。

 

申二非即水。又分二。酉一非即因水

 

若因水有。則此瀑流性應非水。有所有相今應現在。

 

性應非水者。言體應不與水一也。有所有相者。言若別有自體也。

 

酉二非即水性

 

若即水性。則澄清時。應非水體。

 

性當一定。故有流既為水性。無流必失水體矣。

 

未二非離空水

 

若離空水。空非有外。水外無流。

 

言此流於空於水皆不能離。空非有外。豈能離空。水外無流。豈能離水乎。就喻順釋已竟。若約法釋。則空喻外境。水喻內心。流即行陰。若計境生。則境應有知。一切無情悉能有念。若計因心。則應別有自體。若計即心本性。則行陰盡者反失心性。行豈即心境乎。若計離於心境。則境實無邊。而心外無行。行豈離心境乎。思之。

 

巳三結妄歸真

 

是故當知行陰虛妄。本非因緣。非自然性。

 

準前。行陰已竟。

 

辰五識陰。分為三。巳一舉喻合法。又二。午一舉喻

 

阿難。譬如有人。取頻伽瓶。塞其兩孔。滿中擎空。千里遠行。用餉他國。

 

虛空喻識。足知非破無體無性。但破其無去來耳。良以八識全收。八海七浪。而八非畢竟無體之法。其體即藏性也。厥旨深哉。頻伽。譯好聲鳥也。瓶形象之。

 

午二合法

 

識陰當知亦復如是。

 

孤山曰。瓶。喻妄業。空。喻妄識。業牽識走。如瓶擎空行。捨身受身。如餉他國。愚謂但約現身。尤益日用。身即喻瓶。空乃喻識。千里萬里。但是身之往來。識常不動。以總攝藏識。識海周遍矣。

 

巳二就喻詳辨。又二。午一標非來入

 

阿難。如是虛空。非彼方來。非此方入。

 

午二分文各破。又二。未一非彼方來

 

如是阿難。若彼方來。則本瓶中既貯空去。於本瓶地應少虛空。

 

去字亦是來字。譯之誤耳。於本瓶地者。彼方元置瓶之地也。

 

未二非此方入

 

若此方入。開孔倒瓶。應見空出。

 

捨身如彼方來。而前身之識未嘗少。受身如此方入也。而後身之識未嘗來。問。識以了別為義。死身現無了別。何言非少。生身現具了別。何言非入。答。周遍。約冥具之體。了別。約迷中之用。體常不動。用可牽移。然而迷則任牽。悟則同體。佛正欲眾生悟全體而周大用。故喻識如虛空。令知身死非去。未死之先本不偏局於此也。身生非來。未生之先本亦常遍於此也。但因不了。互成明昧。業遷使然。今了遍周。勿順妄業。更於現身往來萬里。不隨身轉。常冥不動之體。色盡洞開。無復明昧矣。

 

巳三結妄歸真

 

是故當知識陰虛妄。本非因緣。非自然性。

 

準前。通論五陰。色。想。皆據當體而破。受。據所受之塵以破。行。識。皆據妄狀而破。然前四破無自體。後一但破往來。又雖破其相妄。實皆顯其性真。五陰已竟。

 

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脈疏卷十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