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
(戒體章名相別攷)
弘一大師遺著
(匆促寫錄、未及詳攷、或有訛誤、俟後改正。又分類編輯、亦多未妥。俟後整理重輯。第二次草稿。己卯十二月二十二日錄竟苟裝、時居蓬峰掩室習律、年六十。弘一)
諸法五位
一小乘俱舍宗 ┌一色法 有物質之形者、又以物質為因而生者。
佛家建立諸法┌立七十五法 ┐ │二心法 了識事物者。 亦名心王。
有三門───┼二小乘成實宗 ├總以之收┼三心所法 隨附於心法而起者。 是為心法所有之法、故名心所法。
│立八十四法 │束於五位│四不相應法 不附隨於心法者。
└三大乘法相宗
┘
└五無為法 常住、而不自因緣生者。
立百法
◎ 小乘成實宗八十四法。無一一記載之明文。今略。
◎ 小乘俱舍宗、為物心兩實之宗。 ◎大乘法相宗、為唯心無心無物之宗。
故其次第為色、心、心所、不相應、無為。 故其次第為心、心所、色、不相應、無為。
於此中攝七十五法。┬色法………十一┐
於此中收百法。┬心法……………八┐
├心法…………一│
├心所法……五十一│
├心所法…四十六├七十五法
├色法…………十一├百法
├不相應法…十四│
├不相應法…二十四│
└無為法………三┘
└無為法…………六┘
┌色法 有質礙、而無知覺(緣慮)之用。 ┐
│
├在於諸法、謂之色心。在於有情、謂之
└心王(心法) 無質礙、而有知覺之用。或為緣起諸法之根本。┘身心、身即色也。
┌心王(心法) 為心之主作用。 總了別所對之境。
└心所 為心之伴作用。 為心王之所有、而起貪瞋等之別作用也。 舊譯曰心數。
┌一所依平等 謂心王依眼根、則心所亦依眼根也。
┌心王(心法)┐ 同時而起之一聚心 ├二所緣平等 謂心王緣青境、則心所亦緣青境也。
│ ├皆名相 心心所、有五平等 ┼三行相平等 謂心王了解青色、則心所亦了解青色也。
└心所法 ┘應法 之義、故名相應法。├四時平等 謂心王此時起、則心所亦此時起也。
└五事平等 謂心王其體為一箇、則心所之體亦各為一箇也。
此三孔孟學會、皆有因緣之作為、故名有為法。
┌色法┬小乘俱舍┬五根───┐
│ │ ├五境 ├共十一法
│
│ └無表色──┘
│
├大乘法相┬五根───┐五境
│ │ ├五境 ├共十一法
│
│ └法處所攝色┘
├心法┬小乘俱舍┬心法(心王)一┐
│
│ └心所法四十六┴共四十七
│
└大乘法相┬心法(心王)八┐
│
└心所法五十一┴共五十九
└非色非心法┬小乘俱舍───不相應法十四
└大乘法相──不相應法二十四
小乘俱舍宗、立一切法為七十五、攝耿五類。
◎ 第一、色法十一。┬一五根。┬眼根┐
│ ├耳根│
│ ├鼻根├此五法能發識取境┐
│ ├舌根│、故名根。 │
│ └身根┘
├五根五境。有質礙之用、故名色。
├二五境。┬色境┐
│
│ ├聲境│
│
│ ├香境├此五法能為五根所┘
│ ├味境│對之境、故名境。
│ └觸境┘
└三無表色。依身口發動之善惡二業、生於身內之 ─ 無表色、自體無質礙之用。以存於
一種無形色法、感苦樂果之業因也。 質礙之四大為因而生、故亦名色。
◎ 第二心法一。“於根境相對之時、依根而生、能準備金知境界之總作用也。 是從於所依之根故。雖為六識、而其心體是一、此心法必領有他之心所法、猶如國王之於臣民、故亦名曰心王。”
◎ 第三心所有法四十六。
┬ 一、遍大地法。───┬受 領納苦樂捨三境之作用也。
“此四十六法、皆為心王│“此十法、隨逐善不善
├想 想像事物之作用也。
所領有、而與心王皆為│ 無記之一切心王而起 ├思 造作身口意三業之作用也。
對於境界之別作用、故│ 、故名遍大地法。略 ├觸 觸對境界之作用也。
云心所有法、常略稱心│ 稱曰大地法。” ├欲
希求之作用也。
所法。” │
├慧 簡擇之作用也。
│
├念 記憶之作用也。
│
├作意 警覺他心心所之作用也。
│
├勝解 印決事理之作用也。
│
└三摩地 譯為定。使心心所注住於一境之作用也。
├ 二、大善地法。───┬信 使心心所澄淨之作用也。
│“此十法、與一切善心 ├不放逸 於諸善法不使放逸之作用也。
│ 相應而起、故名大善 ├輕安 使身心輕妙安穩之作用也。
│ 地法。” ├行捨 使身心捨離執著諸法之念、而住於平等之作用也
│
│ 、是行蘊所攝之捨。故揀別於彼受蘊所攝之捨受
│
│ 、而謂之行捨。
│
├慚 於所造之罪、自恥之作用也。(於過自厭)
│
├愧 於所造之罪、他恥之作用也。(於過羞他)
│
├無貪 於順境無貪著之作用也。
│
├無瞋 於逆境不瞋恚之作用也。
│
├不害 不損害他之作用也。
│
└勤 於修善法、使心勇悍之作用也。
├ 三、大煩惱地法。──┬無明 愚癡為性、反於上之慧之作用也。
│“此六法、常與惡心及 ├放逸 反於上之不放逸、於善法放逸之作用也。
│ 有覆無記心相應、故 ├懈怠 反於上之勤、於善法不勇悍之作用也。
│ 名大煩惱地法。” ├不信 反於上之信、使心不澄淨之作用也。
│
├惛沉 使心惛重之作用也。
│
└掉舉 使心輕浮之作用也。
├
四、大不善地法。──┬無慚 反於上之慚、不自恥之作用也。
│ “此二法、與一切不 └無愧 反於上之愧、不他恥之作用也。
│ 善心相應、故名大
│ 不善地法。”
├ 五、小煩惱地法。──┬忿 使起忿怒相之作用也。
│ “此十法、名小煩惱 ├覆 隱藏己罪之作用也。
│ 地法者、有三義。 ├慳 使於財施法施慳吝之作用也。
│ 一、雖與惡心及有 ├嫉 妒忌他人盛事之作用也。
│ 覆無記心相應而起 ├惱 堅執惡事而惱亂身心之作用也。
│ 、而唯為修道所斷 ├害 反於上之不害、而行打罵他人等之作用也。
│ 、不通儕見道所斷 ├恨 於忿境、結怨不捨之作用也。
│ 。二者、但與意識 ├諂 使心心所邪曲不定之作用也。
│ 之無明相應、不通 ├誑 欺他之作用也。
│ 於他識。三者、此 └憍 染著於自法、使心貢高之作用也。
│ 十法現行各別、而
│ 必非十法俱起。”
└ 六、不定地法。───┬尋 尋求事理之粗性作用也。
“此八法、不入前之 ├伺 伺察事理之細性作用也。
五地、為特殊之法 ├睡眠 使心心所闇昧之作用也。
。故名不定地法。 ├惡作 思念惡作之事、而使心追悔之作用也。
”
├貪 反於上之無貪、而貪愛順境之作用也。
├瞋 反於上之無瞋、而瞋恚逆境之作用也。
├慢 對於他人、使心高舉之作用也。
└疑 於諦理、使猶豫之作用也。
◎ 第四、心不相應行法十四。──┬得 使諸法獲得於身之實法也。
“此十四法、為非色非心之法 ├非得 使諸法離身之實法也。
、而非與心相應之法、故名 ├同分 如人趣者、使人趣之果報同一等。各隨其趣其地、而使得同一果
心不相應行法。所以名行者 │ 報之實法也。
、有為法之總名。又此十四 ├無想果 於無想天中、使心心所都滅之實法也。此是一種外道所執之涅槃。
法、為五蘊中行蘊所攝、故 ├無想定 欲得外道之無想果、所修得之無心定也。
名行也。”
├滅盡定 不還或阿羅漢之聖者、為止息暫時所入之無心定也。
├命根 維持壽之實法也。
├生 使法生之實法也。
├住 使法住之實法也。
├異 使法衰異之實法也。
├滅 使法壞滅之實法也。
├名身 色聲等之名也。
├句身 諸法無常等之章句也。
└文身 名與句所依之文字也。
◎ 第五、無為法三。─┬擇滅無為
依正智簡擇力而得之寂滅法、即涅槃也。 此法能使煩惱寂滅、故名滅。
“此三法、無生住 ├非擇滅無為 非依擇力、但依缺生緣而現之寂滅法也。
此法能使生法不更生、故名滅。
異滅四相之作為 └虛空無為 無礙為性、得通行於一切之礙法中也。
、故名無為法。”
七十五法──┬有為法──┬色法十一
│ ├心法一
│ ├心所有法四十六
│ └心不相應行法十四
└無為法三
◎ 五蘊┬色──色
有一
├受 ┐
├想 │
├行 ├心 有四
└識 ┘
◎ 十二處┬六根┬眼根(眼處)
│ ├耳根(耳處)
│ ├鼻根(鼻處)
│ ├舌根(舌處)
│ ├身根(身處)
│ └意根(意處)┐
└六境┬色境(色處)│
├聲境(聲處)│
├香境(香處)│
├味境(味處)│
├觸境(觸處)│
└法境(法處)┴心 有二
◎ 十八界┬六根┬眼根(眼界)
│ ├耳根(耳界)
│ ├鼻根(鼻界)
│ ├舌根(舌界)
│ ├身根(身界)
│ └意根(意界) ┐
├六境┬色境(色界) │
│ ├聲境(聲界) │
│ ├香境(香界)
│
│ ├味境(味界) │
│ ├觸境(觸界) │
│ └法境(法界) ┤
└六境┬眼識(眼識界)│
├耳識(耳識界)│
├鼻識(鼻識界)│
├舌識(舌識界)│
├身識(身識界)│
└意識(意識界)┴心 有八
┌五蘊 蘊者、積集之義、舊譯曰陰、蔭覆之義。為迷於心偏重者、合色而為一、開心而為四。
├十二處 處者、根與境為生心心所作用之處。舊譯曰入、根與境相涉入也。為迷於色偏重者、合心而為二
│ 、開色而為十。
└十八界 界者、差別之義。為色心共迷者、開色而為十、開心而為八。
┌根 有取境之作用者、謂之根。
△├境 為根所對所緣者、謂之境。 亦名曰塵、染污義也。
└識 能緣者、謂之識。
┌扶塵根 “扶、又作浮。五根之外形、眼可見者。 是為扶助勝義根之五麝、故謂之扶塵根。”
△根┤
└勝義根“又名正根。乃眼等五根之實體也。 依之而有發識取境之作用。為四大種所成之淨色。”
┌據小乘、則以前念之意識為意根。
△意根┤
└據大乘法相、則以第七末那識為意根。
┌大乘法相及小乘俱舍、皆謂六識體別。
△六識┤
└小乘成實、則謂六識體一、謂眾生唯有一識、以一識依於六根而緣六境。
蘊者積集之義、謂色心之法、大小前後等積集而成自體也。舊譯曰陰、蔭覆之義。
┌ 一色蘊 總該五根五境等有形之物質。
├ 二受蘊 對境而承受事物之心之作用也。
├ 三想蘊 對境而想像事物之心之作用也
├ 四行蘊 其他對境關於瞋貪等善惡一切之心之作用也。
└ 五識蘊 對境而了別識知事物之心之本體也。
△┌色-色
└心┬受┐
├想┼此三者、心性上各為一種特別之作用。故名之曰心所有法。(略云心所)即心王所有之法。
├行┘
└識──此一者、為心之自性、故名之心王。
◎ 俱舍十一色┬能造“以四大、為能造作一切色法”┬地大┐
│
├水大│
│
├火大├實色其體、為觸境所攝。
│
└風大┘
└所造“依四大、而造五根五境無表─┬眼根┐
色之十一。”
├耳根│
├鼻根│
├舌根│
├身根│
├色境├─實色
├聲境│
├香境│
├味境│
├觸境│
└無表色─假色
◎ 成實十四色┬能造“以色等四境、為能造作一切色法。”┬色境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
├香境
│
│
├味境
├實色
│
└觸境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└所造“色等四境和合、方成四大。依此四─┬地大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大、而成聲境及五根。” ├水大 │
├火大
├假色
├風大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├聲境“四大相觸為聲”┐
├眼根
│
├耳根
│
├鼻根
├假色
├舌根 │
└身根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◎
法處所攝色“總括諸法為─┬一極略色
分析色聲香味觸、眼耳鼻舌身等、有質之實色、而令至極微者。
十二處。攝 ├二極迴色 分析虛空青黃等、無質之顯色、而令至極少者。達見為難、故名極迴色。
屬於法處、 ├三受所引色 即無表色也。是為依受戒、而引發於身中之色、故名受所引色。
而為意處之 ├四遍計所起色 遍計一切法之意識前所顯現之五根五境等影像是也。如空華水月等
所對者、有 │
、皆為此所攝。
└五定所生自在色 禪定所變之色聲香味等境也。以勝定力之故
、於一切之色變現自在、故名定所生自在色。
┌變壞義 “轉變破壞也。變者、有形之物、異有相也。壞者、對於外物不行抵抗、而忽變形體也。”
├變礙義 “變壞質礙也。”
├質礙義 “有形質而互為障礙也。是從五┐
│ 根五境等之極微而成。” ├色塵有此兩義。故諸色法中、獨取五境中之
└示現義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色麝而名為色、以色之義勝故也。
┌內色 “眼耳鼻舌身之五根也。是屬於內身、故名內色。”
◎ 色有二種┤
└外色 “色聲香味觸之五境也。是屬於外境、故名外色。”
┌顯色 青黃赤白之四種也。 “此約小乘俱舍論說。”
◎ 色有二種┤
└形色 長短方圓高下正不正之八種也。 “若大乘法相、於此外加表色。如行住坐臥取捨屈伸
等、顯然可表示於人者、名為表色。”
┌可見有對色 對者、對礙之義。
│
色法之自性、具對礙之自性、而眼可見者。青黃等之色塵是也。
◎ 色有三種┼不可見有對色
具對礙之自性、而不可眼見者。聲等之四塵、眼等之五根是也。
│
無對礙之自性、亦不可眼見者、無表色是也。
└不可見無對色 無對礙之自性而攝於色者、以其為有對礙之四大所生之法故也。